合肥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(合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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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本条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实施的。

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活动。

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

第一节 基本原则

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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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政府主导,多方参与,社会协同,家庭负责。
  2. 坚持以人为本,尊重老年人意愿,保障老年人权益。
  3. 因地制宜,分类施策,提供个性化、多样化的服务。
  4.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,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。

第二节 政府职责

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统筹谋划,协调推进,承担下列职责:

  1. 制定本市居家养老服务政策,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。
  2.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,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水平评估机制。
  3. 统筹安排和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,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。
  4. 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。
  5.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,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。

第三节 社会参与

社会组织、企业事业单位、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,承担下列责任:

  1. 开发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项目。
  2.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活动,提供关怀探视、心理慰藉等服务。
  3. 捐赠资助居家养老服务事业,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。
  4. 参与政府组织的居家养老服务监督和评估工作。

第四节 家庭责任

子女或者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扶养义务,承担下列责任:

  1. 尊重老年人的意愿,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。
  2. 协助老年人选择和使用居家养老服务。
  3. 定期探望老年人,了解老年人的需求,提供情感关怀。
  4. 对无人照料、生活困难的老年人,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。

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体系

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年人需求,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、居家养老服务照护团队等居家养老服务网络。

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提供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,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、医疗保健、精神慰藉、文化娱乐等服务。

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当提供日间照料、临时托养、助餐服务等基本性居家养老服务。

居家养老服务照护团队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料、健康管理、生活辅导等专业性居家养老服务。

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

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:

  1. 生活照料:包括日常生活照料、助餐服务、助浴服务、助洁服务、陪同就医等服务。
  2. 医疗保健:包括健康监测、疾病预防、康复护理、临终关怀等服务。
  3. 精神慰藉:包括心理疏导、情感关怀、文化娱乐、社会交往等服务。
  4. 其他服务:包括老年教育、法律援助、信息咨询等服务。

市、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,增加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内容。

第五章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

下列机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:

  1. 民政部门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。
  2. 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。
  3. 医疗机构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。
  4. 其他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。

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条件,并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许可证》。

第六章 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

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  1.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。
  2.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。
  3. 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工作。
  4. 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《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》。

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培训,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。

第七章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保障

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主要来源:

  1. 政府财政性资金。
  2. 社会捐赠和慈善资金。
  3.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收入。
  4. 其他合法收入。

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,用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。

第八章 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

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,承担下列职责:

  1. 监督检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否符合许可条件。
  2. 受理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投诉举报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  3. 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,公布服务质量等级。
  4.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指导和规范。

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。

第九章 法律责任

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具体处罚措施如下:

  1. 无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  2.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许可条件提供服务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  3.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无证上岗的,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  4. 虐待、遗弃老年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十章 附则

本条例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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